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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」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,業經本府104年10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8A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上開令及辦法一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10/30
發文日期:2015/10/3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8B號
主旨:「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」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,業經本府104年10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8A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上開令及辦法一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衛生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,及函送雲林縣議會查照。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--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
  • 附表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基準表.doc
  • 附表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